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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认复1号

Frederick,Kan Ka Chong、永信发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其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当事人
永信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认复1号复议

申请人:Frederick,KanKaChong[简家骢,作为CHOYUKKEICARLOS(曹玉麒)遗产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PacificHarborAdvisorsPte.LTD(太平洋港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09-03SuntecCityTower2。

负责人:FooKuoFei,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PacificHarbourSpecialHoldingsLimited(太平洋港特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负责人:WarrenD.Allderig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

被

申请人:WINSONFEDERALLIMITED(永信发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303,3rdFloor,St.George’sBuilding,2IceStreet,Central,HongKong。

负责人:Mr.WarrenDudleyAllderige。申请人Frederick,KanKaChong[作为CHOYUKKEICARLOS(曹玉麒)遗产执行人,以下简称:简家骢]与因与被申请人PacificHarborAdvisorsPte.LTD、PacificHarbourSpecialHoldingsLimited、原被申请人WINSONFEDERALLIMITED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简家骢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在曹玉麒的遗产不足以支付本案复议程序所需费用的情况下,简家骢依法无需自行垫资继续本案复议程序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家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属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安排》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简家骢撤回复议申请。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以星

审判员  辜恩臻

审判员  张怡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