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103号
原告:黄忠生,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曾路祥,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黄忠生诉被告曾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忠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忠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忠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黄忠生负担。
审 判 员 何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泰清 代理
书记员 孙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