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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民初103号

黄忠生与曾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忠生;曾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103号

原告:黄忠生,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曾路祥,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黄忠生诉被告曾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忠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忠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忠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黄忠生负担。

审 判 员  何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泰清 代理

书记员  孙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