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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3财保29-1号

贵州新双立科技公司诉贵州航天风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贵州航天风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3财保29-1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贵州新双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0WL59(1-1)。

法定代表人:李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灵,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航天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7457459395。

法定代表人:廖其刚。 申请人贵州新双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黔0303财保29号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风华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