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3财保29-1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贵州新双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0WL59(1-1)。
法定代表人:李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灵,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航天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7457459395。
法定代表人:廖其刚。 申请人贵州新双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黔0303财保29号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风华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