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1529号
原告:孙长青,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韩世超,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孙长青与被告韩世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孙长青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长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祥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