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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1529号

孙长青与韩世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长青;韩世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1529号

原告:孙长青,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韩世超,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孙长青与被告韩世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孙长青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长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祥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