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92民初116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宜昌亿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D403。
法定代表人:杨连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亿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鄂0592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峡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账户:82×××48)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者冻结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同等金额的未结工程款,同时对担保人杨连太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250000元(存单号为420106927467)予以冻结。宜昌亿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申请解除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峡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账户:82×××48)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的冻结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同等金额未结工程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且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宜昌亿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宜昌亿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峡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账户:82×××48)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1250000元未结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祖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力
法官助理孙健
书记员郑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