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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刑初130号

崔珍杰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崔珍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珍杰,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珲春市朝鲜族,大专文化,原青岛曦景服装有限公司科长,住珲春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职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珍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珍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珍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崔珍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珍杰在担任青岛曦景服装有限公司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7年12月4日将公司公款296859.26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后离开公司逃匿。被告人崔珍杰于2018年1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兴隆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珍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证人蒋某、白某1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青岛曦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崔珍杰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珍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珍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珍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崔珍杰退赔青岛曦景服装有限公司人民币29685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姜绍峰

人民陪审员  范广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