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78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安芬娜(阳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春天花园大酒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18020388Q。
法定代表人:陆泽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环,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春市春航炮竹厂,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塔脚岭。
法定代表人:杨昌权,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阳春市春航化工实业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塔脚岭。
法定代表人:杨昌权,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安芬娜(阳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春航炮竹厂、阳春市春航化工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7)春法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阳中法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春市春航炮竹厂应清偿借款本金6433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09)春法执字第39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9)春法执字第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7日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阳春市春航炮竹厂有位于阳春××春城街道滨江路塔脚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于位于阳春××春城街道滨江路塔脚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本院已向阳春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转让阳春市春航炮竹厂位于春××滨江路塔脚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呈请市人民政府对本院以拍卖方式转让属于划拨性质的被执行人阳春市春航炮竹厂位于春××滨江路塔脚岭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批,现阳春市人民政府正在审批中。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位于阳春××春城街道滨江路塔脚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需等待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审批结果,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暂未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1781执恢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黄 荣
审判员 谭显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