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28民初5204号原告朱振昌,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5604130012,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朱世加,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系朱世加之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才,蒙阴岱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玖刚,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沂源县。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波,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责人段玉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笛,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文刚,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振昌与被告朱世加、熊玖刚、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昌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朱世加及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王厚才,被告熊玖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庄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振昌诉称,2017年11月1日20时50分,被告朱世加驾驶鲁QJ××**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5KM(蒙阴县大桥村)路段超车时,与顺行的被告熊玖刚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C3××**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朱世加及鲁QJ××**号正三轮摩托车的乘车人即原告朱振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且被告熊玖刚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具体为:医疗费88085.20元、伤残赔偿金69899.10元、误工费30136.21元、护理费2471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2700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226589.76元。
被告朱世加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发生事故时系原告邀请被告朱世加为原告走亲戚拜访朋友,被告系帮忙行为,在帮忙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减轻或免除被告朱世加的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涉案三轮车不适合载人或载货,故原告在事故当中也有责任,另外原告受伤后被告朱世加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
被告熊玖刚辩称,发生事故属实,事故中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投有就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属实,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真实有效无免赔、拒赔的情形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外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赔偿标准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满六十周岁,故误工费不当支持,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故程序性费用不应当赔偿,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保险人车辆负次要责任,故对该项请求本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20时50分,被告朱世加驾驶其所有的鲁QJ××**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5KM(蒙阴县大桥村)路段超车时,与顺行的被告熊玖刚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C3××**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被告朱世加及鲁QJ××**号正三轮摩托车的乘车人即原告朱振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现场勘验作出认定,朱世加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玖刚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朱振昌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蒙阴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75天,支付医疗费88022.20元(含被告朱世加垫付的18000元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原告之伤经临沂鼎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及左侧顶骨骨折,头皮裂伤,多发脑挫裂伤并右侧颞叶及左侧小脑半球血肿形成(迟发),外伤性癫痫(迟发);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限为12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同时查明,原告朱振昌的户籍所在地和生活居住地一致,在蒙阴县城市规划区规划范围内,应属城镇居民,其虽年满60周岁,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山东省统计局统计,2017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789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072元,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为每天100.79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出差伙食补助为30元。另查明,被告熊玖刚持B2E型驾驶证,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被告熊玖刚在事故中驾驶的鲁C3××**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朱世加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超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玖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世加、熊玖刚应对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应在鲁C3××**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该肇事车辆同时在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被告熊玖刚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且不应超出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88085.20元,应以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为准,经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原告的医疗费确定为88022.20元;对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69899.10元,根据原告的年龄、伤残等级及定残时间,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18年计算为66220.20元;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24719.25元,虽然原告提供了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但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护理,故原告的护理费应根据法医鉴定书并参照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标准,计算为19654.05元;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2000元,根据原告居住地及就医所在地,以酌情支持400元为宜;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确定为1000元。综上,原告朱振昌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88022.20元、残疾赔偿金66220.20元、误工费30136.21元、护理费19654.0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00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共计212182.66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沂源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振昌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182.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7655元,被告朱世加赔偿原告朱振昌的剩余损失64527.66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振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被告朱世加负担16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倩户名:蒙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临商银行蒙阴支行临商银行行号:313473900091开户行账号:8000********(共计21位)备注附言:案号等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