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执52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秦银娣,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刘红云,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广场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法定代表人:胡信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友奇,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秦银娣、刘小红、刘晓玲、刘红云与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顾友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顾友奇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顾友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三里分理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