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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008号之一

张小玲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廷德,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小玲,女,汉族,1990年0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5270.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思聪

书记员李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