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17号
原告:格桑,男,藏族,1975年5月1日出生,务工,现住西藏堆龙德庆县。
原告:强巴,男,藏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务工,现住西藏当雄县。
原告:拉巴,男,藏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务工,现住西藏堆龙德庆县。上述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西藏泰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乃琼镇色玛村火车站货场进口处门面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80973U。
法定代表人:杨英杰,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格桑、强巴、拉巴与被告西藏泰恒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格桑、强巴、拉巴于2019年3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桑、强巴、拉巴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桑、强巴、拉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8.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4.11元,由原告格桑、强巴、拉巴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 燕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巴措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