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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民初46号

侯立军与汤漫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侯立军;汤漫洪;张冬梅;石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0民初46号

原告:侯立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云,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

被告:汤漫洪,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第三人:张冬梅,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第三人:石勇,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侯立军与汤漫洪、第三人张冬梅、石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侯立军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怀成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岑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