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0民初46号
原告:侯立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云,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
被告:汤漫洪,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第三人:张冬梅,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第三人:石勇,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侯立军与汤漫洪、第三人张冬梅、石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侯立军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怀成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岑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