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02民初831号
原告:徐纤纤,女,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易芳玲,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安源区。
原告徐纤纤与被告易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徐纤纤于2019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纤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纤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纤纤负担。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肖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