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民亮,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何健安,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何雯芝,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民亮与被执行人何雯芝、何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民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民亮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申请费1385元已由被执行人何雯芝缴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202执215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志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