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1525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棣县埕口镇孙家眨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孙家眨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洪月,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程田,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棣县。 再审申请人无棣县埕口镇孙家眨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家眨河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冯程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家眨河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因当地国土资源局不同意当事人调取2013年之后的耕种地监测图,孙家眨河村委会申请法院调取,但法院未同意,作为本案主要证据,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另外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已注明了冯程田在施工范围之外、孙家眨河村委会辖区内进行盗挖耕种地的事实,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冯程田盗挖耕种地的行为属于违约、违法行为,法院也未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中,孙家眨河村委会已经提交了其辖区2012年耕种地监测图,二审法院认定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于孙家眨河村委会申请调取的2013年耕种地监测图,亦无法确定属于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不予调取,并无不当。冯程田在本案起诉,是依据《土地平整及土方出资合同》,如果孙家眨河村委会主张冯程田在施工范围之外盗挖耕种地,其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综上,孙家眨河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无棣县埕口镇孙家眨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卫华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苏 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