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330号 夏富坚: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夏富坚抢劫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端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夏富坚应缴交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夏富坚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3000元的法律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富坚已自行缴交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富坚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13)肇端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夏富坚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