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416号
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客运村**。
负责人:王晓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腊才,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刘腊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融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军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