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869号
原告:李汉奇,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
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高振伟,职务:董事长。
原告李汉奇与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汉奇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汉奇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奇撤回起诉。25.00元,原告李汉奇负担。
审判员 高云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令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