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1513号
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朝阳社区平田南村**(汉阳区福地华庭****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魏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朱殷炜,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家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晶
书记员韩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