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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执148号之一

新余市丰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丰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丰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广。

被执行人:李数华,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8)36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新余市丰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数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永洪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