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丰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广。
被执行人:李数华,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8)36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新余市丰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数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永洪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