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9347号
原告:宿岩,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尚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家宽,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徐敬云,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孔奎,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宿岩与被告宿家宽、被告徐敬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被告宿家宽、被告徐敬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孔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宿家宽、徐敬云向宿岩赔偿18.5万元;2.依法判决宿家宽、徐敬云向宿岩支付利息,以18.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诉讼过程中,宿岩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徐敬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再要求宿家宽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日早上,宿岩雇佣人员雷昭涛在济南市和谐广场工地驾驶宿岩所有的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斗子开裂无法正常使用,维修时发现挖掘机斗子很难卸下,雷昭涛遂与徐敬云一起拆卸挖掘机斗子,徐敬云擅自驾驶宿家宽所有的挖掘机,撞击雷昭涛驾驶的挖掘机斗子时,不慎将雷昭涛的手砸伤。后雷昭涛被送往山东省立医院接受治疗。宿岩作为雷昭涛雇主,已经向雷昭涛赔偿18.5万元。为维护宿岩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宿家宽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宿家宽并没有让徐敬云去帮助别人去维修挖掘机,徐敬云也没有告诉宿家宽去帮助别人维修挖掘机,徐敬云用挖掘机撞击的方式维修明确是违规操作。 徐敬云辩称,第一、雷昭涛在为宿岩提供挖掘机劳动中,因挖掘机故障,雷昭涛要求徐敬云进行维修,徐敬云在帮工活动中,由于雷昭涛个人不注意安全造成自身人身伤害。雷昭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宿岩承担责任,雷昭涛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宿岩的赔偿责任。第二、徐敬云是无偿帮工人,被帮工人是宿岩,徐敬云应雷昭涛邀请帮工,造成雷昭涛伤害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其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宿岩承担。第三、雷昭涛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雷昭涛没有请求徐敬云承担责任,宿岩私自与雷昭涛达成的赔偿协议对徐敬云没有约束力。宿岩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宿岩起诉了徐敬云的雇主宿家宽,但在开庭时又不主张宿家宽承担责任,与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悖,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徐敬云有重大过失,徐敬云也是代表宿家宽向宿岩帮工,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宿家宽。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雷昭涛、徐敬云分别系宿岩、宿家宽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2018年3月3日,雷昭涛与徐敬云在同一工地施工作业时,因雷昭涛驾驶的挖掘机斗故障,徐敬云与雷昭涛共同拆卸发生故障的挖掘机斗,在徐敬云驾驶挖掘机撞击发生故障的挖掘机斗时,造成雷昭涛手部受伤。雷昭涛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支出各项医疗费用93194.32元。2018年3月17日,由宿家宽、宿岩作为甲方,雷昭涛作为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宿家宽、宿岩一次性支付雷昭涛“损害赔偿费用及后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18.5万元,雷昭涛之父雷祥山作为雷昭涛代理人在该《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同日,宿家宽、宿岩去除前期支付的费用外,在雷祥山银行账户存入现金16万元。
本院认为,徐敬云无偿协助雷昭涛维修挖掘机,属于帮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敬云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与雷昭涛协同作业,因双方配合不当致使雷昭涛受伤,徐敬云仅为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宿岩要求徐敬云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宿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宿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宿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震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孙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