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保12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尤庆海与被执行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15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李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州区××行政村东××组××号门店“XXX建材”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中,我院已于2019年3月8日向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平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民事裁定书已送达给当事人。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卞月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