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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3418号

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彭少千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彭少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418号

原告: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少千,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民、关皓文,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少千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联众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园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瑶

书记员张珑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