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331号
原告:南昌市民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阳光枫情小区**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1076050C。
法定代表人:黄家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菊花,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民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民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民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民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南昌市民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小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昱璇
书记员陈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