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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2875号

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饶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2民终2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

法定代表人:田朝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振,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云,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兴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华兴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振,被上诉人饶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华兴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正华兴业公司无需支付饶云20**年度奖金90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度奖金,年度奖金非法定福利,是否发放奖金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发放年度奖金系公司的单方行为,最终发放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签字确认,正华兴业公司当时在任的责任人刘源泉针对2015年度奖金只申请了750000元,且集团也只审批了750000元,责任人刘源泉当时也是按照750000元执行完毕的,不存在剩余年终奖金的说法;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正华兴业公司实际批复奖金75万元,对员工申请的另75万元未作同意发放的表示,而是上交集团工会,一审法院适用工会法相关规定将其理解为向员工收取工会经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饶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正华兴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正华兴业公司无需支付饶云20**年度奖金90000元;2.诉讼费用由饶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饶云与正华兴业公司均提交的证据《正华兴业公司2015年年终绩效考评结果汇总》显示,饶云20**年申报额度为180000元,考核结果为100%,2016年预设额度为180000元,存入工会额度90000元,2015年发放额度90000元。饶云与正华兴业公司均提交的证据《正华兴业公司奖金会签表》显示,正华兴业公司2015年全年交集团租金2317500元,归还本金1100000元,上交利息347400元,共计3764900元,完成产值8046000元,实现利润1547000元。完成全年的预算指标。根据《正华兴业仓储公司经营责任状》约定,根据利润全年计划发放奖金1500000元,本次申请1500000元,实际发放750000元(含上交秘书处75000元),上交集团工会750000元。贾小贺在单位经办人签字,刘源泉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字,会签表上另有世纪板块总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2018年1月18日,饶云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20**年年度奖金90000元;2.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2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33268.9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03.45元;3.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0元;4.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20**年至2017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621元。2018年8月16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1476号裁决书,裁决:1.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20**年度年终奖金90000元;2.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20**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931.04元;3.驳回饶云的其他仲裁请求。正华兴业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饶云与正华兴业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二项:“正华兴业公司支付饶云20**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931.04元”,未就此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正华兴业公司应向饶云支付的2015年奖金数额。饶云与正华兴业公司均认可正华兴业公司已支付饶云20**年年度奖金90000元,双方仅就正华兴业公司应支付的奖金数额存在争议。正华兴业公司主张应发放的奖金数额即为90000元,理由是正华兴业公司没有明确的奖金制度,所以年度奖金的发放数额由其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源泉申报集团公司审批。而刘源泉申报的2015年年度奖金和集团公司审批的2015年年度奖金数额均为90000元,故正华兴业公司已足额发放饶云20**年年度奖金。饶云主张应发的2015年年度奖金数额为180000元。经询问,正华兴业公司对《正华兴业公司2015年年终绩效考评结果汇总》上载明将奖金金额的一半存入工会额度做出的解释是该结果汇总表系刘源泉团队的贾小贺制作,正华兴业公司仅认可该张表格中2016年预设额度之前部分的内容,《正华兴业公司奖金会签表》中载明奖金一半即750000元上交集团工会只是用以说明的作用,集团仅同意发放750000元,其他部分系正华兴业公司另作他用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通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本案中,正华兴业公司与饶云提交的证据均显示饶云已完成2015年度考核,其2015年年度奖金总额应为180000元,正华兴业公司在既未能提供相关规章制度依据,亦未能提供其与劳动者就奖金处分达成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为由将饶云20**年年度奖金的50%作为存入工会额度不予发放,于法无据。正华兴业公司应支付饶云20**年年度奖金差额90000元,故对于正华兴业公司不支付饶云20**年度奖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

一、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云20**年度奖金90000元;

二、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云20**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931.04元;三(一审判决误记为二)、驳回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华兴业公司2015年年终绩效考评结果汇总》显示饶云已完成2015年年度考核,其2015年年度奖金申报额度为180000元,包括饶云在内的总奖金申报额度为1500000元。《正华兴业公司奖金会签表》显示2015年年终奖金发放金额(应发)为15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饶云20**年年度奖金总额应为180000元,正确。正华兴业公司主张依据内部审批程序将饶云20**年年度奖金总额的50%作为奖金税和存入工会额度,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规章制度依据,亦未能提供其与饶云就奖金处分达成合意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正华兴业公司向饶云支付扣发的2015年年度奖金差额90000元,并无不当。正华兴业公司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正华兴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正华兴业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窦江涛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珍

书记员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