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久艳,女,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42383H。
法定代表人:郑骁戎,董事长。
上诉人刘久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久艳与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刘久艳于2019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久艳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且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4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久艳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刘久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革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柯 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院印)
书记员 魏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