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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9执122号

杨菊花与景怀亮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菊花;景怀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杨菊花与景怀亮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9执122号 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其他案由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9民初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景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252.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某某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29执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3月12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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