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2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田维洋,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田全成,男,1948年12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田维洋与被执行人田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颜廷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