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444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潘其龙与被执行人舒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513元、执行费379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给付本金5万元及利息,2019年7月15日给付本金5万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5日给付5万元及利息,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5万元及利息、所有费用。本案执行费37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终结执行(和解)。 承办人卞月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