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民初208号 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郴州众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郴,住所地:郴州市海联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候德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郴州鹏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协作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骆文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麗谷钰园****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汪红艳,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邓承道,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第三人李伍凤,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第三人邓某1,男,200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第三人邓某2,男,200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众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郴州鹏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邓承道、李伍凤、邓某1、邓某2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灿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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