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3民初67号

肖鲜花与李忠林、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鲜花;李忠林;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民初67号

原告:肖鲜花,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献峰(系原告肖鲜花之夫),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新宁县。

被告:李忠林,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芦新街。

负责人:桂来武,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

负责人:姚惠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顺喜,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鲜花诉被告李忠林、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鲜花以证据有瑕疵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原告肖鲜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鲜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鲜花负担。

审 判 员  邓飞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惠惠                                                                            书 记 员  张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