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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民初979号

吴礼闯与刘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礼闯;刘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初979号

原告:吴礼闯,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闯诉被告刘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礼闯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礼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吴礼闯负担。

审判员  王敬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婧文 附:(2019)皖1204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