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500号 申请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蓝翔路机动车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W9J97。 法定代表人林慧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凝发,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申请人王群英,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申请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凝发、王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凝发、王群英所有的价值11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凝发、王群英所有的价值11万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