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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民初5号之二

乜建军与刁望生、鲍秋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乜建军;刁望生;鲍秋菊;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格尔木昆仑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柴旦恒丰工贸有限公司;海西红星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初5号之二

原告:乜建军,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刁望生,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鲍秋菊,女,1985年10月5日生,回族,海西聚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回回营**,身份证号×××。

被告: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老火车站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刁望生,总经理。

被告:格尔木昆仑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刁望生,总经理。

被告:大柴旦恒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鲍亮,总经理。

被告:海西红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令哈市老火车站红楼**楼****号632802090012916。

法定代表人:鲍秋菊,总经理。 以上六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乜建军诉刁望生、鲍秋菊、格尔木昆仑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大柴旦恒丰工贸有限公司、海西红星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乜建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乜建军以需进一步整理相应债权债务、组织证据材料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乜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乜建军负担。

审判长 何 萍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 昌

书记员 马燕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