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初5号之二
原告:乜建军,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刁望生,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鲍秋菊,女,1985年10月5日生,回族,海西聚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回回营**,身份证号×××。
被告: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老火车站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刁望生,总经理。
被告:格尔木昆仑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刁望生,总经理。
被告:大柴旦恒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鲍亮,总经理。
被告:海西红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令哈市老火车站红楼**楼****号632802090012916。
法定代表人:鲍秋菊,总经理。 以上六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乜建军诉刁望生、鲍秋菊、格尔木昆仑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大柴旦恒丰工贸有限公司、海西红星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乜建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乜建军以需进一步整理相应债权债务、组织证据材料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乜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乜建军负担。
审判长 何 萍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 昌
书记员 马燕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