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2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红英,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红英因与被上诉人吴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红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红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红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甄洁莹
审判员 徐 硕
审判员 刘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悦蕊
书记员李彤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