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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终2850号

韩红英与吴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红英;吴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2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红英,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丽,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红英因与被上诉人吴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韩红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红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红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甄洁莹

审判员  徐 硕

审判员  刘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悦蕊

书记员李彤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