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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357号

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晓宏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周晓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

法定代表人:张碧航。

被执行人:周晓宏,男,1972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苏州吴中区。申请执行人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晓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9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晓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晓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5.5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