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908号
原告:赵有付,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九琳,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付与被告尚九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付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有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有付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