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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1908号

1908赵有付与尚九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有付;尚九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908号

原告:赵有付,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九琳,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付与被告尚九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付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有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有付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