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民初1734号
原告:谈春华,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陈颖怡,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卢德信,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谈春华、陈颖怡与被告卢德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卢德信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04130181820190000009)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谈春华、陈颖怡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3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卢德信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翠青
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
人民陪审员 梁荣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祎姗
书记员李伟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