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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刑更430号

唐正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
当事人
唐正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7刑更430号罪犯唐正友,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2004年12月27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16号刑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正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957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2016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5日止)。2019年2月15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正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另查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正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唐正友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正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令志

审判员  袁 慧

审判员  林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裴梧先

书记员吴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