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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4民初93号

胡有与盛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有;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24民初93号

原告:胡有,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盛新,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有诉被告盛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有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军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路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