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24民初93号
原告:胡有,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盛新,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有诉被告盛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有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军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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