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5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林秀,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并候村。
申请执行人:王健民,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并候村。
申请执行人:孙义宾,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并候村。
被执行人:濮阳市万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路**孟仵大街**。
法定代表人:靳会敏,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林秀、王健民、孙义宾与濮阳市万泰物资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艮春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艮春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3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才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