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02民初671号
原告:曲靖开发区博达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碰丁评,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0。
法定代表人:牛生林。
被告:叶萍,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曲靖开发区博达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碰丁评与被告叶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个,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曲靖开发区博达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碰丁评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曲靖开发区博达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碰丁评负担。
审判员 张朝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