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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163号之一

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熊衍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胡根荣,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赣012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2019年1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4890.5元,截至2019年2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4890.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昶晟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利得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