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1373号
原告:冯双文,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花盛村****。
被告:刘胜财,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镇小寨村****(缺席)原告冯双文诉被告刘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双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胜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双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胜财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0800元(利息从2017年10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15000元;同年4月28日,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8000元;同年8月29日,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17000元;同年10月23日,刘胜财又向冯双文借款40000元,其中预先扣除利息2400元,实际给付了37600元。以上借款刘胜财均没有出具借条,后经冯双文催要,刘胜财于2017年10月23日出具80000元的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后经冯双文多次催要,刘胜财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偿还2400元,同年2月6日偿还现金1000元,同年7月又偿还现金1000元,同年6月19日刘胜财通过冯双文朋友江铭给冯双元偿还75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冯双文遂起诉至法院。刘胜财因缺席,未做实体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15日,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15000元;同年4月28日,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8000元;同年8月29日,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17000元;同年10月23日,刘胜财又向冯双文借款40000元,其中预先扣除利息2400元,实际给付了37600元。以上借款刘胜财均没有出具借条。后经冯双文催要,刘胜财于2017年10月23日给冯双文出具80000元的借条一张。经冯双文多次催要,刘胜财于2018年1月至7月陆续向冯双文偿还借款515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冯双文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胜财向冯双文借款77600元的事实,由冯双文提供的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冯双文有权随时要求刘胜财偿还,但应给刘胜财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刘胜财也可以随时偿还。现刘胜财经冯双文催要,偿还借款5150元,下余的72450元拖延不还的行为违约,应承担偿还之责。对冯双元要求刘胜财从2017年10月24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期限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刘胜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冯双文借款7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刘胜财负担810元,冯双文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 钰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振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