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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民初95号

龚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某;秦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第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7民初95号

原告:龚某,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国,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辅警。 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康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