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7民初95号
原告:龚某,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国,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辅警。 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康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