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西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63227786C。
法定代表人:林三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硕,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回族,教师,住河间市。
上诉人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高 娜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余志刚
审判员 穆庆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