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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3283号

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等与王佳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王静芳;王佳生;王秀珠;王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3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丽,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兰,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源投资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珠,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紫龙科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述二被上诉人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远,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上诉人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生,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静芳,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兰、王秀珠、王佳生、王静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魏曙钊

审判员 郭文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万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