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3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丽,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兰,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源投资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珠,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紫龙科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述二被上诉人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远,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上诉人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生,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静芳,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兰、王秀珠、王佳生、王静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魏曙钊
审判员 郭文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万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