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民终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华,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男,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华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刘巧贞
审判员 范军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蒲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