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6民初114号
原告:李换让,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全,洛阳市汝阳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汝阳县上店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耿汝安,该村委主任。住所地:汝阳县上店镇西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霞,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汝阳县,该村委支部委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换让与被告汝阳县上店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店镇西街村委)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换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全、被告上店镇西街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换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宅基地及办证款12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4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损失为原告购买被告宅基地后,被告让原告动工建房所造成的损失4910元。
被告上店西街村委辩称,买卖土地是事实,原告和其余的三家共四家共交了48万元,其中2万元是办证费用,还有46万元是购买土地费用。四家在一起的,平均每家为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有意出售位于汝阳县××××西环弯道路处的土地,原告与其余案外人共4人以每人12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处土地,2014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2万元。2017年原告在所约定的土地处建房,遭到阻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12万元及利息和损失。另查明,双方约定的土地没有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建设房屋时,亦未取得建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买卖土地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上店西街村委应将收取原告的12万元,应予返还。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盖房损失,原告自己在未取得建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建房,自身存在过错,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阳县上店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换让12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换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换让负担350元,被告汝阳县上店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静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