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525号 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楚昊,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阳成,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