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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民初525号

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525号 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爱家湾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楚昊,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阳成,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丽群